本报讯(记者贺文华通讯员赵靖南)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针对个体出租汽车收入不易掌握,存在漏税现象的实际情况,7月1日起将对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暂时采用定额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。具体定额方法为:(1)收费单价为1元/公里——1.2元/公里的个体出租车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80元。(2)收费单价为1.6元/公里(含)以上的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00元。
该征收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,1999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。同时,对个体出租汽车采用按收费单价核定运营收入依照3%—7%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废止。
另外,对承租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仍然暂按原办法执行,即:(1)收费单价为1.6元/公里——2元/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。(2)收费单价为1元/公里——1.2元/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。